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原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细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9****662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北国仲字第7124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7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两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确认因被申请人深圳市原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导致申请人深圳鹏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今一直不能正常使用所承租房屋;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原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排除妨害,将交付给申请人深圳鹏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的涉案场地恢复水电,保障申请人的正常使用; (三)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原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每月155元/平方米的价格,按照涉案场地3025平方米的面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正常使用物业确认书之日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笔计算:第1笔以每月155元/平方米的价格,按照涉案场地3025平方米的面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第2笔:以每月155元/平方米的价格,按照涉案场地3025平方米的面积,从本裁决作出次日起计至申请人深圳鹏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原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正常使用物业确认书之日止)。 (四)本案仲裁费10000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原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申请人深圳鹏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原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深圳鹏城国瑞置业有限公司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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