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兆龙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55****3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4民初557号 |
案号 | (2021)赣0124执18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网新方正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赣江奥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归还银行承兑垫款敞口2996064.35元及其利息4578361.84(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0年2月25日止),合计7574426.09元,其后利息应以2996064.35元为基数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计算至江西网新方正有限公司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已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实际获得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南昌五誉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华能工贸有限公司、南昌兆龙投资有限公司、万捷、林琼萍、林建新、魏坚强、李平川、洪维尧、张金珠、唐淑琴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已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实际获得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三、被告南昌五誉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华能工贸有限公司、南昌兆龙投资有限公司、万捷、林琼萍、林建新、魏坚强、李平川、洪维尧、张金珠、唐淑琴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网新方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20元,由被告江西网新方正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五誉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华能工贸有限公司、南昌兆龙投资有限公司、万捷、林琼萍、林建新、魏坚强、李平川、洪维尧、张金珠、唐淑琴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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