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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932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11581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49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4
    发布日期 2017-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南站东路支行借款本金8996717.3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利的具体数额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南站东路支行贷款结算系统产生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罗骏、杨雅丽,罗波、陈蓉萍,毛炯、四川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5125元,由被告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罗骏、杨雅丽,罗波、陈蓉萍,毛炯、四川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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