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9932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4民初1400号 |
案号 | (2016)川0104执20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1 |
发布日期 | 2016-08-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杨雅丽、罗骏、李正泉、童华、刘安正、张芹、罗波、陈蓉萍、毛炯、朱淑慧、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荥经县代璜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前还款500000元;于2016年8月25日前还款1000000元;于2016年10月25日前还款1000000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还款1362633.5元。 二、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毛炯所持有的被告荥经县代璜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40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告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杨雅丽、罗骏、李正泉、童华、刘安正、张芹、罗波、陈蓉萍、毛炯、朱淑慧、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荥经县代璜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上述两项条款任意一项,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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