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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5P83M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1民初998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1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玉明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四川盛世康健医药有限公司服务费775000元;二、被告北京玉明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盛世康健医药有限公司应退服务费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77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盛世康健医药有限公司违约金160000元;四、驳回原告四川盛世康健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4元,减半收取6937元,由被告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7元,被告北京玉明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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