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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272****83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民初142号
    案号 (2019)豫04执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省泓利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偿款本金143908573.70元及利息(利息以143908573.7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前的数额为25238278.94元,2017年9月1日后的利息以143908573.7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河南省泓利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函利息15481726.50元、诉讼费用245352.75元; 三、平顶山泓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吕建华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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