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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645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叶民初字第745号
    案号 (2017)豫0422执恢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7-05-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偿还原告李海玲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在清偿本金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3月1日起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该笔借款被告已按照月利率1.3%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利息,在支付利息时应予以扣除)。 三、被告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三项判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及被告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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