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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山国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0057****30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20民终840号
    案号 (2022)川2002执恢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21
    发布日期 2022-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原告李文强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一、被告乐山国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文强支付工程款700,399.68元及利息(利息以700,399.68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四川筑鼎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一项中的款项向原告李文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由乐山国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文强支付工程款587,265.51元及利息(利息以587,265.51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6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原审被告四川筑鼎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第三项中的款项向李文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4元,由上诉人乐山国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76元,被上诉人李文强负担1,7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4 元,由上诉人乐山国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76元,被上诉人李文强负担1,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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