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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公(消)行罚决字〔2017〕00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兴海天国际广场(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管理的宁兴国际海天广场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阶次第1项,决定给予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区建设银行(账户名:舟山市普陀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70612705830600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普陀区大队 2017年9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6
    决定机关 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普陀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