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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5048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21日9时23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综合监管平台对浙C18FV7进行了检查,发现永嘉县联运有限公司有违法。8月30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办此案。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汤群耀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嘉县联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0
    决定机关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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