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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市中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培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237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527民初3238号
    案号 (2018)豫0527执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8-06-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壁市中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社红借款本金23864.96元及利息8591.39元; 二、驳回原告赵社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鹤壁市中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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