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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易百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泽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4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0306执14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9
    发布日期 2018-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易百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4500元;二、被告深圳易百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94500元为基数,按21.9%的年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易百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600元;四、被告曾德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07元、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易百惠科技有限公司、曾德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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