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7530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广铁中法民初字第56号 |
案号 | (2014)广铁中法执字第000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3-13 |
发布日期 | 2015-01-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确认: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9136046.1元,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拖欠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分期向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 三、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如下时间节点向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内向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支付首笔款项人民币伍拾万元; 2、调解协议签订六个月后七天内向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伍佰万元; 3、调解协议签订七个月后七天内向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伍佰万元; 4、调解协议签订八个月后七天内向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支付第四笔款项人民币壹仟万元; 5、调解协议签订九个月后七天内向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剩余应付款项。 四、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若未按上述期限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均有权向法院对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就全部款项29136046.1元申请强制执行。为保证协议顺利履行,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均同意诉讼中已经查封冻结的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作解封,直至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还款义务。 五、案件受理费93531.46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98531.46元,由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给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 六、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账户名: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 账号:3602001009000184778 开户行:工行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款项支付至上述银行账户。 七、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并收到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辉腾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首笔款项伍拾万元及案件诉讼费用后三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将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诉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王伟、姚娜等人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申请。 八、三方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本协议内容,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其他方有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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