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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智盛隆压铸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 吕杏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518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96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4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09
    发布日期 2016-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智盛隆压铸铸造厂、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智盛隆压铸铸造厂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20781.0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智盛隆压铸铸造厂、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共同负担228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9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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