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艺福江南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1208****73X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91民初2498号 |
案号 | (2021)皖0191执22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艺福江南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雷斯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250000元;二、被告安徽艺福江南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雷斯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3‰标准自2020年9月10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3‰标准自2020年9月1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7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3‰标准自2020年9月2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雷斯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原告合肥雷斯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安徽艺福江南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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