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099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港民初字第01840号 |
案号 | (2016)苏0703执20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6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香吟、金孟梓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30260.75元,同时给付违约金9078.23元。 二、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沈香吟、金孟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解除原告沈香吟与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租赁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昆仑山路1号龙禧深蓝公寓708室房产的《龙禧深蓝公寓租赁协议》。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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