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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099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3民初39号
    案号 (2016)苏0703执2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6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国清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10月18日期间的租金160734元及违约金8533.51元(以160734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解除原告贾国清与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租赁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昆仑山路1号龙禧深蓝公寓1506室房产的《龙禧深蓝公寓租赁协议》。 三、解除原告贾国清与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租赁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昆仑山路1号龙禧深蓝公寓2106室房产的《龙禧深蓝公寓租赁协议》。 案件受理费3685元,由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8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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