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永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099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港民初字第01835号 |
案号 | (2016)苏0703执20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9 |
发布日期 | 2016-12-0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廖传快、张小丝与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龙禧深蓝公寓租赁协议》。 二、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传快、张小丝支付租金21578.92元及违约金3000元。 三、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不按判决指定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偿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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