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检处字第2017第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09 |
决定机关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河源万绿水乡投资有限公司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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