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工罚(2020)7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8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伯骧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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