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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工罚(2020)7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伯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