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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卫公罚〔2020〕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华秦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保洁案绍越卫公罚〔2020〕113号被处罚人:绍兴华秦酒店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阳。本机关经依法查明,2020年8月17日,经查明,2020年7月15日,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袍江育贤东路1号的绍兴华秦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4.9.2c)的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工作。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以及《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五百九十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7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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