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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唐人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耀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897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仲裁字第0047号
    案号 (2018)津0104执1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1
    发布日期 2018-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朱洪利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500000元借款本金;(二)被申请人朱洪利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75000元借款利息;(三)被申请人朱洪利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2015年12月8日至2017年1月13日)110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四)若对被申请人朱洪利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被申请人天津唐人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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