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瓮安宏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72505****914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25民初1357号 |
案号 | (2021)黔2725执34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4-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 内返还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农商行营业 部流贷字 2017 第 90 号《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本 金人民币 13,449,999.00 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利息从 2019 年9月21日起至该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 算]; 二、被告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 内返还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农商行营业 部流贷字 2017 第 91 号《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本 金人民币 13,305,502.42 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利息从 2019 年9月21日起至该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 算]; 三、被告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 内 返 还 原 告 贵 州 瓮 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452018062500020《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利息从 2019 年 3 月 21 日起至该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四、被告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 内给付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 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4 万元; 五、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被告贵 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1-(2)》 中的抵押物机器设备共 74 项所得价款依法对第 90 号、第 91 号借 款合同中的 300 万元产生本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被告王 昌友、何泽珍用于出质的(qn05)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 9 号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所载明的股权所得价款依法对第 90 号、 第 91 号借款合同中的 1,000 万元产生本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 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贵州瓮安宏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 务中的 300 万元及本息、第四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贵州省瓮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 决第一项债务中的 470 万元及本息、第四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九、被告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 务中的 1,000 万元及本息、第四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王昌友、何泽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的债务及第四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收取 187,20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昌 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瓮安宏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省 瓮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王昌友、何泽珍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