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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管市监处〔2020〕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金额3380元的违法事实,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裁量标准:(一)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广告费用不足1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情节一般,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较严重,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3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4
    决定机关 管城区回族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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