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辽葫交罚字[2021]12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责令改正并处891455.64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4 |
决定机关 |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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