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奉市监处〔2021〕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作业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改正;对当事人住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办理登记;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二、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宋浩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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