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会理县红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42567****52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2689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4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会理县红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万元并同时向原告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累计利息128万元,合计1113万元;二、被告会理县红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借款本金985万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会理县红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30万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借款本金350万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借款本金305万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此项利率的适用与上列第二项利率的适用相加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准);四、驳回原告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57.00元,由被告会理红山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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