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城管综罚[2020]00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南宁市林产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因在未取得“月湖国际”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向买受人收取意向金的违规预售行为被原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处以警告、罚款三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年7月25日,其自动履行处罚。2017年8月26日起,该公司在仍未取得“月湖国际”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又擅自与陆民环、梁有能、李福太、韦爱华、黄燕五组群众签订《[月湖国际]内部认购合同》并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共计人民币640918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6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恒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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