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达市通森公林罚决字【2017】第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于2017年2月25日在达州市通川区金石镇高兴村六组瘦大田(小地名)修建野生动物园占用林地面积2132平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口述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限期六个月恢复原貌;2、处以违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13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14 |
决定机关 | 达州市通川区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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