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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普卫公罚〔2020〕1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公罚〔2020〕1041号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东隅东极酒店有限公司。2020年7月9日,本机关对舟山市普陀区东隅东极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你单位正在营业;2、在你单位8308房供客人使用的1个杯子有水渍;3、在你单位查见消毒间内存放有吸尘器等杂物,未查见保洁设施。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本机关于2020年7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7月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承认你单位2020年7月9日存在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的违法事实。2020年8月1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消毒间内未存放与清洗、消毒、保洁无关的杂物,供客人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现已查明,你单位2020年7月9日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相关证据:证据1、2020年7月9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证明本机关2020年7月9日对你单位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证据2、2020年8月13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证明本机关2020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已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事实;证据3、《询问笔录》1份,证明承认你单位2020年7月9日存在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的违法事实;证据4、你单位《营业执照》照片件1份,《居民身份证》照片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及你单位作为本案违法主体合适,能够依法行使权利与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证据5、《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0
    决定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郭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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