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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90419****1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9民终1767号
    案号 (2022)粤0904执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3-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观赵支付工程款1348617.1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0年4月24日起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观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7.48元,由原告李观赵负担4961.17元,由被告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14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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