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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90419****1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02民初1667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3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国恒支付工程2295400元。 二、被告肇庆市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工程款2295400元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方国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89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3946元(原告方国恒已预交),由原告方国恒负担27774元,被告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6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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