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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邳环罚决字〔202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施工;2、罚款柒仟壹佰贰拾伍元(0.7125万)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9
    决定机关 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