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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联智融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文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22MA****0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2民初87号
    案号 (2020)冀0922执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6-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光纤激光购买合同; 二、被告河北联智融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金亮货款2469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李文正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李殿春对第二项中39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河北联智融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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