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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0206****69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003民初2965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2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建玲、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轩培华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董凯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李建玲、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轩培华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董凯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董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0元、财产保全费1550元,由被告李建玲、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轩培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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