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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0206****69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22民初218号
    案号 (2019)豫1122执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建玲、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邰明娟借款713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自2017年10月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建玲、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邰明娟损失2139元; 三、被告杨绍凯、许昌丰香源食品有限公司、轩俊峰、轩培华对713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轩俊培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930元,保全费4085元,由被告李建玲、许昌市丰谷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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