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707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2306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8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2
    发布日期 2016-10-2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439989.58元,利息127506.77元(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以及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3439989.5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36%计算,同时对借款期间内未付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92978.78元(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以及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计算,同时对借款期间内未付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复利)。 三、若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翁惠春、鲍卫红抵押的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务数额限额内优先受偿。其中:以被告翁惠春、鲍卫红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682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9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翁惠春、鲍卫红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3)第179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5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翁惠春、鲍卫红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6820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9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翁惠春、鲍卫红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3)第17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5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翁惠春、鲍卫红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747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6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翁惠春、鲍卫红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050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0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翁惠春、鲍卫红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747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6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翁惠春、鲍卫红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050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0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翁惠春、鲍卫红对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3507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274元,由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