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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蓝源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滨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314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安商初字第0011号
    案号 (2015)安执字第00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2
    发布日期 2015-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蓝源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英干往来款1868813.14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南通蓝源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英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南通蓝源制衣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72元,合计40508元,由张英干负担7450元,由蓝源公司负担33058元(蓝源公司已经交纳15472元,余款17586元已由张英干代垫,蓝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鉴定费由其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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