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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市监乐罚字[2021]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佛山市亮斋灯饰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适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予以处罚,建议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1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3
    决定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