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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市监案字〔2020〕10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6
    决定机关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娄灵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