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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2332****39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3民初706号
    案号 (2021)赣0823执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刘慧明工程款5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为635.5元,由被告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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