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82332****398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3民初48号 |
案号 | (2021)赣0823执2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小明、易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支付利息160997.71元,合计1460997.71元(该利息计算截止至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6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时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4.094%计算); 二、原告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峡江县水边镇分界村,权证号为赣(2017)峡江县不动产权第0001871号,面积为4950.25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49元,由被告黄小明、易春莲、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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