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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2332****39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3民初1237号
    案号 (2020)赣0823执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艺华劳动报酬58667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8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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