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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2332****39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3民初196号
    案号 (2019)赣0823执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岚明材料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岚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计582元,由被告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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