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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泗)环罚字[2017] 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核力线缆有限公司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线电缆的生产加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泗)环罚字[2017]21号被处罚人:宁波核力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67034180B(1/1);住所:余姚市泗门镇共济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娅军;。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线电缆的生产加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8月30日,余姚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生产正在进行。2017年9月3日约见法定代表人谢娅军进行询问。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泗门镇同济路9号,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加工,于2011年2月开始在现址投入生产,至今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厂区内建有炼胶、硫化、束丝、锅炉等生产车间。炼胶车间建有密炼机一台、开炼机一台、出片机一台,粉尘收集处理设施一套。硫化车间建有硫化生产线一套。锅炉车间建有4t/h燃煤锅炉一台。生产工艺为:铜丝→束丝→铜线;橡胶混合物→炼胶→(+铜线)硫化成型→成品。其中,炼胶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后排放,硫化废气经收集后排入下水道,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处理后排放。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1、宁波核力线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谢娅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基本组织情况及谢娅军在本案的身份等事实;2、2017年8月30日,余姚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一份、执法检查照片7张,证明被处罚人现场不能提供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本次执法检查情况和被处罚人电线电缆生产加工现场、主要生产设备、硫化废气经收集后排入下水道,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处理后排放等事实;3、2017年9月3日,对法定代表人谢娅军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线电缆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基本状况、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炼胶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后排放、硫化废气经收集后排入下水道、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处理后排放等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7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