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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10****36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8民初2091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2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晟达新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洪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6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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