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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62158****778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603民初546号
    案号 (2021)豫0603执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7-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浚县百合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按月息9.36‰,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本清息止,按月息14.04‰计算)。 二、 被告孙俊生、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秦振中对本 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 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6400元,由被告浚县百合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孙俊生、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秦振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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