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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伊马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明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432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3民初876号
    案号 (2018)苏0213执8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伊马电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95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3850元。 二、对江阴市伊马电工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对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11437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及澄土他项(2011)第232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分别在最高额2880万元、16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江阴市伊马电工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王明慧、倪文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8300元,由江阴市伊马电工有限公司、王明慧、倪文华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预交,江阴市伊马电工有限公司、王明慧、倪文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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