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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众力厚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57****367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2054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2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东、北京众力厚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海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400万元、投资回报款2641438元(截至2019年11月11日),并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下欠股权回购款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投资回报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9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8590元,由被告马东、北京众力厚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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