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衡处〔2020〕1311002000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6000万元,罚款2.25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7
    决定机关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